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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2629號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呂明坤

原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張允桓
被告
王婷妗
訴訟代理人
黃碧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628元,及自民國93年05月0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計算,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2629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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