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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87號

給付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87號

上訴人
林純列
監護人
林欣宜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饒雪華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萬0500元,應徵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87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