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訴字第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訴字第2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廖蓓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適恆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4,34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92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