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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322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戴博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224號

原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被告
胡茂松
被告
潘世英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冠銘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8樓B2室

      蔡勝諺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因本件言詞辯論後,原告提出於民國107年6月29日已對被告2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而主張消滅時效中斷,為維護雙方權益,並使兩造得以充分攻防,以達紛爭之解決,爰予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且原告應於期日前提出已為請求內容之證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法 官 戴博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3224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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