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32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224號
- 原告
-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熊谷真樹
- 訴訟代理人
- 王一如
- 被告
- 胡茂松
- 被告
- 潘世英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黃冠銘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8樓B2室
蔡勝諺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因本件言詞辯論後,原告提出於民國107年6月29日已對被告2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而主張消滅時效中斷,為維護雙方權益,並使兩造得以充分攻防,以達紛爭之解決,爰予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且原告應於期日前提出已為請求內容之證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