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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訴字第28號

返還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林筱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訴字第2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廖蓓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適恆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4,34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92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訴字第28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墊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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