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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勞簡字第27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勞簡字第27號

上訴人
曾裕仁

上列上訴人(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蓁和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萬3511元,應徵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勞簡字第27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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