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4037號
- 原告
- 李月娥
- 被告
- 李國名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8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1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8年09月0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15元,及自民國108年05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中小字第4037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8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1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8年09月0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15元,及自民國108年05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