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勞簡字第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勞簡字第27號
- 上訴人
- 曾裕仁
上列上訴人(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蓁和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萬3511元,應徵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