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12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27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雅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金德、林美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萬元,應徵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