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1944號
- 原告
- 朱純瑜
- 被告
- 黃健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中小字第194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