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2162號
- 原告
- 吳哲緯
- 被告
- 羅于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027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09 年度附民字第15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中小字第2162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027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09 年度附民字第15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