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2833號
- 原告
-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亮
- 訴訟代理人
- 蔡坤儒
- 被告
- 楊春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玖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零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