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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435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吳蕙玟

原告
楊世章
被告
張耕嘉

      劉仲昀

上列被告因詐欺刑事案件(本院106年度原訴字第77號等),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08年度原附民字第2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09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4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4353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