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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619號

撤銷詐害債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許惠瑜

原告
洪鎂黛
被告
陳美玲

      孔令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

3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所示內容之記載,應更正如下列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內容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所示內容,確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地目│  面    積  │權利│
│  │      │        │      │      │    │(平方公尺)│範圍│
├─┼───┼────┼───┼───┼──┼──────┼──┤
│1 │臺中市│北區    │邱厝子│32-75 │    │131.00      │10分│
│  │      │        │      │      │    │            │之1 │
├─┼───┼────┼───┼───┼──┼──────┼──┤
│2 │臺中市│北區    │邱厝子│32-74 │    │131.00      │10分│
│  │      │        │      │      │    │            │之1 │
└─┴───┴────┴───┴───┴──┴──────┴──┘
┌─┬──┬─────┬─────┬───────────┬──┐
│編│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
│  │    │          │          ├────┬──────┤利  │
│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層  次  │面  積      │範  │
│號│    │          │          │        │            │圍  │
├─┼──┼─────┼─────┼────┼──────┼──┤
│1 │1781│臺中市北區│臺中市北  │第2層   │77.78       │全部│
│  │    │邱厝子段  │區北興街  │        │            │    │
│  │    │32-75地號 │277之1號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1619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詐害債權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