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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建簡字第1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楊忠城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劉麗美
送達代收人
陳靖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間因本院110年度中建簡字

第16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上訴人針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35萬4260元,此部分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針對反訴部分為9,860元,此部分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建簡字第16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