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建簡字第1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劉麗美
- 送達代收人
- 陳靖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間因本院110年度中建簡字
第16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上訴人針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35萬4260元,此部分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針對反訴部分為9,860元,此部分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