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13號
- 原告
- 吳秉澄
- 被告
- 江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691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0年度附民字第857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1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550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中小字第13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691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0年度附民字第857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1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550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