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777號
- 原告
- 蔡玟玲
- 訴訟代理人
- 蔡崇豪
- 被告
- 賴昱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56號),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000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中小字第77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56號),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000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