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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77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林秉暉

原告
蔡玟玲
訴訟代理人
蔡崇豪
被告
賴昱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56號),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000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777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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