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28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汾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美華間因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3283號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然查被上訴人於原
審時為被告,並非原告之身分,本件訴訟並非被上訴人所提起,
惟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項卻稱「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
審之訴駁回」,顯然並非正確,應予更正才是。又倘認上訴人係
對原審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者,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應為新臺幣(下同)367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614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