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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國小字第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陳航代

原告
蔣敏洲
被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邱志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7 日以110 年度中補字第2451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寄存送達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有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國小字第1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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