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1749號
- 原告
- 王嘉琦
- 訴訟代理人
- 洪楷婷律師
- 被告
- 張文源
李偉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170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1年度附民字第149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1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