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28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楊忠城

上訴人
即原告
李汾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美華間因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3283號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然查被上訴人於原

審時為被告,並非原告之身分,本件訴訟並非被上訴人所提起,

惟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項卻稱「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

審之訴駁回」,顯然並非正確,應予更正才是。又倘認上訴人係

對原審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者,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應為新臺幣(下同)367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614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3283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