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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消簡字第1號

消費糾紛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楊忠城

上訴人
即原告
王彩榕
訴訟代理人
王安祺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沈毓蓉即毓通企業社間因本院11

2年度中消簡字第1號消費糾紛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4173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消簡字第1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消費糾紛,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