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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4042號

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林俊杰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林汝成
法定代理人
林靖涵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林汝聰間因本院112年度中

簡字第4042號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本訴及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均為新臺幣(下同)17

萬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本訴與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各2,655元,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法 官 林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4042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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