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679號
- 原告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法定代理人
- 石崇良
- 訴訟代理人
- 吳榮昌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傑明律師
- 被告
- 江秀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四之㈢第16行所載「上訴人」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事實及理由欄五之第5行所載「將原告與被告均」之記載,應更正為「將被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