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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原簡字第2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楊忠城

上訴人
即被告
吳承恩

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涴容間因本院112年度中原簡字第2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原簡字第25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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