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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258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王怡菁

原告
吳盈怡
被告
金岱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170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1年度附民字第2115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300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2589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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