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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29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熊祥雲

原告
潘韻如
被告
李俊鵬

林銘基

陳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222號、111年度金訴字第752、859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1年度附民字第1459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2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柒拾肆元,及被告李俊鵬自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一日起,被告林銘基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被告陳志豪自民國一一二年二月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293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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