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3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2976號

給付電話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蔡汎沂

原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訴訟代理人
陳真蓉
被告
羅翊展即羅泓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637元,及其中新臺幣3,471元自民國112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法 官 蔡汎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錢 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2976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電話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