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474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秝禾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廖益笙間因本院112年度中小字
第474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0669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中小字第4742號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廖益笙間因本院112年度中小字
第474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0669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