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404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林汝成
- 法定代理人
- 林靖涵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林汝聰間因本院112年度中
簡字第4042號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本訴及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均為新臺幣(下同)17
萬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本訴與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各2,655元,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