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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60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李立傑

原告
李坤鴻
被告
楊庭瑄

葉祐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就侵權行為期間及聲明尚不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6月7日上午9時36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605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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