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605號
- 原告
- 李坤鴻
- 被告
- 楊庭瑄
葉祐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就侵權行為期間及聲明尚不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6月7日上午9時36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中簡字第605號
葉祐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原告就侵權行為期間及聲明尚不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6月7日上午9時36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