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2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1094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張清洲

原告
陳宥棠
訴訟代理人
張楉云
被告
園之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宏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3年10月1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三、本件於113年7月19日辯論終結後,原告與被告分別於112年8月12日提出辯論意旨㈢狀及答辯㈣狀。而原告於上開書狀中,主張否認原告提出之郁蒼園藝估價單之形式真正;被告則於答辯㈣狀中證人王天助之LINE紀錄,對於證人王天助於本院言詞辯論時之證言提出彈劾。惟上開資料均係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且非單純僅就辯論終結前已提出之卷證資料為辯論,另卷內亦無上開兩造書狀已送達對造之資料,是此部分既已涉及辯論事項,如未經兩造辯論,依法於辯論終結後提出之書狀等同本院無法斟酌,實不利於兩造之攻擊防禦需要,是就此部分,容有先將書狀送達兩造,並於再開辯論後由兩造就此部分之內容為辯論。

四、為利案件進行,如兩造就本件尚有證據資料提出,或欲提出言詞辯論狀,請於收受本裁定15日內提出,並請逕將繕本送達對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1094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