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647號
- 原告
- 李予姿
- 被告
- 王志鴻
上列被告因幫助洗錢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45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547號),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中小字第2647號
上列被告因幫助洗錢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45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547號),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