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805號
- 原告
- 何孟涵
- 被告
- 李嘉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中小字第380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