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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890號

給付印刷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陳玟珍

原告
家裡蹲創意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傳旺
訴訟代理人
徐宛鈴
被告
承源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豊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印刷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911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法 官 陳玟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小字第1890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印刷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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