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聲字第110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陳泉勝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瑞慧間聲請迴避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又抗告人前聲請廻避,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合計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爰併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中簡聲字第110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瑞慧間聲請迴避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又抗告人前聲請廻避,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合計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爰併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