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495號
- 聲請人
- 洪偉
- 代理人
- 洪誌謙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國豪等間聲請變更共有物管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800,000元(參照聲請人所陳報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結果,鄰近地區最新實價登錄金額為每個停車位1,600,000元,共計18個車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4,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