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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13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李立傑

原告
吳重誼
被告
葉進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986號、113年度金訴緝字第86號),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緝字第79號),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985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9,98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小字第1138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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