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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57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張清洲

原告
黃○瑜 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陳秋伶律師
被告
江○曄 年籍詳卷

江○誠 年籍詳卷

劉○茹 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備註:按「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三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暨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2項、第2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事件受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第1項著有規定。本件被告江○曄於本件事故發生時為未滿18歲之人,且為本院少年法庭114年度少護字第571號少年事件之當事人,爰依上開法律規定將被告江○曄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江○誠、劉○茹之姓名、住所等資訊隱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小字第2579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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