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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450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楊忠城

原告
陳俊賢
被告
莊雅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315號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被告涉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件判決在案,因被告不服該判決,已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315號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檢察官起訴後,由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818號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小字第4505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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