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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519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甘眞綝

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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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薛媚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佑寧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30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萬2,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法 官 甘眞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519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