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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495號

變更共有物管理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董惠平

聲請人
洪偉
代理人
洪誌謙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國豪等間聲請變更共有物管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800,000元(參照聲請人所陳報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結果,鄰近地區最新實價登錄金額為每個停車位1,600,000元,共計18個車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4,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聲請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3495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變更共有物管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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