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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二四九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二四九號

原告
乙○○即董秀珍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緣兩造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八日結婚,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原告因受被告實施身體上之不法侵害,於八十九年十月間向鈞院聲請民事保護令,惟被告欲與原告重修舊好,遂簽下如附表所示編號一、七之支票二紙作為支付原告生活費用以達成和解,原告亦因而撤回民事保護令之聲請。嗣於九十年六月間,原告再次受到被告實施身體上之不法侵害,再向鈞院提起民事保護令之聲請,被告又向原告表明要好好照顧原告,願意每月支付三萬元之生活費予原告,並簽下如附表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二四九號於民國 91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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