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七二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七二七號
- 原告
- 台丁○○○稽徵處
- 法定代理人
- 庚○○
- 訴訟代理人
- 壬○○
- 訴訟代理人
- 己○○
- 被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辛○○
- 被告
- 甲○○
- 被告
- 乙○○
- 兼右二人
- 訴訟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本院八十九年民執九字第一七六五二號給付價金強制執行事件被告應同意原告將拍賣建物應課徵之營業稅新台幣(下同)四十九萬六千六百六十七元,依稅捐稽徵法第六條之規定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