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七一О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七一О號
- 原告
- 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肆仟零伍拾柒元;其中新台幣伍萬肆仟陸佰柒拾壹元,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係保證責任台中市第六信用合作社與屏東縣屏東市第一信用合作社於八十九年七月一日合併變更組織後更名者,是應與保證責任台中市第六信用合作社之法人格同一無訛,先此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丙○○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四日與原告簽訂信用卡使用契約,向原告請領信用卡(VISA: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