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二四九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二四九號
- 原告
- 乙○○即董秀珍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緣兩造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八日結婚,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原告因受被告實施身體上之不法侵害,於八十九年十月間向鈞院聲請民事保護令,惟被告欲與原告重修舊好,遂簽下如附表所示編號一、七之支票二紙作為支付原告生活費用以達成和解,原告亦因而撤回民事保護令之聲請。嗣於九十年六月間,原告再次受到被告實施身體上之不法侵害,再向鈞院提起民事保護令之聲請,被告又向原告表明要好好照顧原告,願意每月支付三萬元之生活費予原告,並簽下如附表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