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一七六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一七六號
- 原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原告
- 己○○
- 被告
-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戊○○
甲○○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㈠確認被告就其持有原告所共同簽發,發票日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票面金額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之本票壹紙之票據債權不存在。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主張:
⑴查系爭本票面額雖為三十萬元,惟被告認原係積欠其七萬元,即兩造爭執之金額為七萬元,訴訟標的自應以七萬元計算,先此敘明。
⑵又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