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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一七六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30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一七六號

原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原告
己○○
被告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甲○○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㈠確認被告就其持有原告所共同簽發,發票日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票面金額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之本票壹紙之票據債權不存在。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主張:

⑴查系爭本票面額雖為三十萬元,惟被告認原係積欠其七萬元,即兩造爭執之金額為七萬元,訴訟標的自應以七萬元計算,先此敘明。

⑵又當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一七六號於民國 92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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