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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訴字第五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陳文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訴字第五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乙○○○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原告訴代即 方文獻 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甲○○

        丙○○

  共同訴訟代 劉燕萍 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三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九   日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九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訴字第五號於民國 92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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