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1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訴字第六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陳秋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訴字第六號

原告
戊○○
被告
丙○○
被告
甲○○○行政法院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併送反訴狀繕本,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陳秋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訴字第六號於民國 92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